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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机构

 

宝坻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宝坻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是区综治委为加强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而成立的专门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在区综治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二条 宝坻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研究、制定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大决策,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检查、督促各乡镇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例会由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的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或成员单位、办公室可以提出建议。领导小组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组长也可临时召集。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奖励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立足本职、加强协作,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应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情况,积极总结经验。领导小组每年将对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行分专题的检查督促。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都应确定一个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性质相近的处室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经常联系,并指定其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信息传递、材料报送等工作。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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